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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姓(安徽)历史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

时间:2015/7/27 6:27:45  作者:罗会清录入  来源:中华罗氏文化网  查看:738  评论:0
内容摘要:罗姓(安徽)历史文化发展促进会 章 程第一章 总则为了弘扬中华罗姓袓上功勋美德,教育后代传承历史文化研究,保障全体会员理事会的合法民事文化研究权益,明确学术研究关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总结罗姓历史文化传承和研究经验,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罗姓(安徽)历史文化发展促进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弘扬中华罗姓袓上功勋美德,教育后代传承历史文化研究,保障全体会员理事会的合法民事文化研究权益,明确学术研究关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总结罗姓历史文化传承和研究经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罗姓(安徽)历史文化发展促进会”。全体会员在活动中地位平等。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范围内从事罗姓历史文化源流研究的学者、专家、新型企业家、热爱罗姓历史文化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传承历史文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宗族梦、团结海内外宗亲,加强交流、开展宗亲联谊、促进和发展罗姓历史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宗旨。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安徽搭起共同发展的组织平台,网络平台,扶贫济困,为公益事业做贡献,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尊祖敬宗,弘扬祖德,传承历史文化;

(二)敦亲睦邻,团结海内外宗亲,建立宗亲友谊,共建和谐社会;

(三)开展罗姓历史文化学术研究,逐步制订和完善本会各种必要的制度。

(四)开展与姓氏源流研究有关的海内外其他交流活动,与海内外同乡会、宗亲会、同学会等社团加强联系,促进联谊;

(五)组织有关的研讨、纪念、展览、交流等活动。

(六)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个人会员:凡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罗姓后裔(含配偶)、不分男女及罗氏联亲、寄取罗姓、热心罗姓历史文化研究和罗姓家族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及其他社会组织:凡经相关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的罗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乡镇宗亲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参加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支持本会历史文化研究活动;

(四)自愿为本会有关工作做好服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由入会人提交入会申请,第一届由筹备小组审查通过,此后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 。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交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起,上浮不限,特别困难者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以免交。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全体会员严格执行本会的章程规定,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如学术研究、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的理事会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加强普法教育;常务理事会决定重大事宜,必须由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监事会主席领导监事会工作,督促检查理事会依照本章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文学顾问若干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文学顾问的人选由会长会议推选,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文化宣传部、学术研究部、财务部、总务部、经济促进部、法律服务部和联络部等组织机构。各部设部长1名,成员若干名,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章程规定情形的,由本会理事会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注:本会章程由大会筹备组提供参考讨论。

 

 

 

(资料来源:罗元  编辑罗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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